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