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