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条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