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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