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3.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