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