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按照无障碍的要求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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