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