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