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