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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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