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