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