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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