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