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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