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