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