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