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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