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