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