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