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