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