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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