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官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曰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