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