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