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