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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