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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