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曰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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