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