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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