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