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一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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