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 (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 (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