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冠名等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