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所申请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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