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