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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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五条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五十一条 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五十二条 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