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