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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