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