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 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