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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