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