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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