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