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